导读:学校2023年4月出台了《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教职员工准入查询的组织机构、要求、结果使用、异议处理、条件、追责情形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将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招聘引进等环节,夯实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组,统筹负责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工作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附校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构成。日常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责任人为党委教师工作部副部长。
二、查询要求
(一)查询对象
1.东北师范大学(含附属幼儿园)拟聘用教职员工。
2.附属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二)查询节点
对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三)查询内容
对于拟聘用教师,需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对于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需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四)查询主体
东北师范大学拟聘用教职员工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查询,附属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由附校工作办公室负责查询。
(五)查询程序
东北师范大学拟聘用教职员工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应由附属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附校工作办公室审核并进行查询。
三、结果使用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东北师范大学人事处或附属学校人事部门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东北师范大学人事处或附属学校人事部门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四、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东北师范大学人事处或附属学校人事部门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五、追责情形
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六、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