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学校2023年6月出台了《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违规通报实施办法(试行)》,对教师师德违规通报的范围与内容、主体与方式、时限和要求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抓好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要求,切实发挥师德违规案件的警示作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规范履职履责行为,筑牢师德师风和职业行为防线,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违规案件通报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学校聘用的其他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师德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通报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凡依据《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所查处的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师德违规案件,实行“一案一通报”,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一律进行通报。
第五条 根据案件实际和警示教育的需要,师德违规案件通报分为三个层面:在所在单位内部通报,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向社会公众通报。一般案件在所在单位内部通报;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需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第六条 通报的内容包括师德违规教师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师德违规事实、处理结果。
第三章 通报的主体与方式
第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负责师德违规案件通报工作。附校工作办公室负责附校师德违规案件通报工作。师德违规案件所在单位党组织具体负责向本单位的教职员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通报案件相关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向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案件情况。
第八条 通报主体可通过发文、党政联席会、教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宣传板、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公开师德违规案件相关情况。
第四章 通报的时限和要求
第九条 经过调查属实的违规案件,遵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后,应当及时予以通报,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一般在师德违规案件办结三十日内进行,对于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师德违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通报。
第十条 各单位要注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对案件进行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防止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落实通报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学校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
第十二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通报。涉及到敏感信息的师德违规案件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担负起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