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争做“四有”好老师,促进和保障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坚持建设为主、预防为要、约束为基、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师思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离退休工作处、教育合作与管理处、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及成员实行席位制,随职务任免自然更替。办公室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四条  学院(部)成立党委教师工作组。学院(部)党委教师工作组应根据学科发展、专业设置、教师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小组成员构成。

党委教师工作组设组长2名,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成员包括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和教师代表,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1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具体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组织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有关精神,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2.讨论、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

3.讨论、审议师德先进典型选树事项;

4.统筹全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5.讨论、审议师德失范行为查处事项;

6.指导相关部门和各学院(部)开展工作;

7.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部)党委教师工作组具体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上级组织及学校有关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要求,推进学院(部)相关工作;

2.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宣传工作,培育选树师德典范,做好师德激励工作,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3.严把教师入口关,做好师德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

4.调查、配合调查师德失范行为,配合学校开展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5.完成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的最高议事机构,经主任提议,可以召开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成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事项须经与会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讨论重大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相关问题时,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可以授权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院(部)党委教师工作组就有关专项事务召开联席会议和履行相应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要求相关单位、委员会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形成会议纪要。需要提交学校其他机构或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的事项,按有关工作程序递交。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与会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督办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两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