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

导读:学校2020年10月出台《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对教师师德考核办法的内容、程序、结果与运用等作了规定和要求。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全体教职员工(以下简称教师)。编制外用工人员、与东北师范大学发生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师德考核主要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具体考核教师以下师德表现: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  考核、复核程序

第五条  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全校师德考核工作。由各基层党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

第六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师德先进人物学校将另行实施专项奖励。  

第七条  师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

综合评议。各基层党组织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被考核教师等次。

结果反馈。各基层党组织向综合评议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反馈结果,须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结果公示。由基层党组织统一组织对综合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教师对综合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视理由复核或驳回。复核程序及期限按《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审核归档。师德考核结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存档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  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并与其在职称评聘、评优奖励等方面挂钩。

第十条  全校年度教师师德考核结果需经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