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学院(部)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明确工作责任,推进工作任务落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要求,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党委、学院(部)党组织、教师党支部三级联动的教师工作机制,强化学院(部)党组织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各学院(部),其他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四条  学院(部)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直接责任,学院(部)党委书记、院(部)长都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院(部)长要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五条  学院(部)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作为分管教师工作的负责人,并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分管负责人是学院(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部)要成立党委教师工作组,由党委书记、院(部)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政联席会成员和教师代表。党委教师工作组研究审议学院(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重要事项,组织开展师德教育宣传、师德考核、师德失范行为调查等工作,落实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落实政治理论学习要求。

(一)坚持思想铸魂,面向教职工有组织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确保学习时间,引导教职工及时学习党的创新理论。

(二)落实《东北师范大学干部和教职工理论学习安排意见》,认真设计理论学习内容,不断丰富学习形式,促进教师将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提升相结合。

第八条  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涵养。

(一)加强教师法治和纪律教育,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等为重点,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和依法执教能力;强化师德失范警示宣传教育,引导教师坚守师德底线。

(二)开展师德典型培育宣传,善于挖掘优秀教师,持续关心关注,培育选树师德典型;发挥师德楷模、名师大家、学术带头人等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榜样在身边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推荐教师参加校内外各类国情研修,结合学院(部)实际和教师需求组织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国情社会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九条  严格师德考核评价。

(一)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首要要求,严格把好教师日常师德考核第一关。

(二)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认真开展教师师德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三)落实《东北师范大学拟聘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办法》要求,对拟聘教师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进行考察把关。

第十条 开展师德违规调查通报。

(一)做好师德师风常态化监测和定期研判,及时排查问题隐患,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发生。

(二)教师受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的,应认真执行《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职责权限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师德失范行为调查。

(三)教师受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一律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违规通报实施办法》实行“一案一通报”,并及时反思总结,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  关心关爱教师成长发展。

(一)学院(部)党委书记、院(部)长和其他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教师群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谈心谈话,做好日常提醒、解疑释惑,关心和解决教师的实际问题。

(二)重视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开展优秀教师、老教师、党政管理干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活动,加强对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和业务发展上的指导帮助。

(三)加强教师思想引导、培训培养、发展咨询等工作,积极统筹和争取校内外相关优质资源,服务教师成长发展。

第十二条  发挥教师党支部作用。

(一)做好发展教师党员工作,重点加强对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归国教师和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二)在教师成长和管理各环节发挥教师党支部政治和师德双把关作用。对于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党支部意见。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学校将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学院(部)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作为学院(部)主要责任人年度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校内巡察的重要观测点。

第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二)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问题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三)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四)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问题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五)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

第十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部)党委书记、院(部)长需分别向学校作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工作情况与学院(部)年度考核、党支部对标争先、绩效分配、各类评优指标等联动,作为评价各学院(部)年度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