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学校2021年5月发布《东北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21〕51号),该文件明确了研究生导师的素质要求、立德树人职责和禁行行为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时代重任与历史使命。导师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聘任的所有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
第二章 素质要求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六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熟悉国内外科研领域前沿动态,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立德树人职责
第七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一)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教育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肩负的使命,引导研究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二)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坚持经常与研究生进行思想交流、谈心谈话,定期与学院(部)党委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部)长和辅导员沟通研究生思想状况。
(三)注重学风建设,率先垂范引导研究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团队合作意识,并在积极氛围中及时纠正研究生存在的不良习惯和不正确的思想方法。
(四)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校、院(部)组织的党团活动。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中开展创新性工作。
(一)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和硕士的培养目标,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提出合理改进建议。
(二)指导研究生以课题组、实验室、研究中心为平台和纽带,以科研创新为目标,重视基础理论,强化科教融合,突出学术创新能力培养。
(三)通过召开读书会、科研项目进展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及时了解研究生学业进展,解决学业困难。
(四)强化质量文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工作进展并予以科学指导,在学期间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引导研究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第九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一)鼓励支持研究生积极参与社会调研、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等专业实践活动。
(二)注重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研究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挖掘研究课题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促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
(三)积极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研究生的成果转化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积极为研究生开展产业调研、产品研发、市场开发等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有效指导和切实帮助。
第十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一)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面向指导的所有研究生,通过谈心谈话和组会交流等形式,引导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积极参加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利用新生入学和老生毕业等教育环节,设计富有仪式感的主题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爱校荣校情怀和时代使命感。
(三)应积极鼓励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对相关活动提供支持,引导研究生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感悟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四)应在日常活动中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在日常教学活动中介绍并引导研究生自觉追踪学科领域的研究前沿,努力破解人类面临的共同学术问题。
第十一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宣传教育,增强认知认同;加强课程教育中的学术意识培养,帮助研究生树立学术理想、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二)发挥导师的引领作用,实现言传身教。导师在为人为学上要严于律己,永葆严谨的态度和踏实的学风,给研究生以良好的示范引领;坚持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并教育其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一)积极为研究生提供满足科研需要的条件,提供科研场所、学习资料、仪器设备等,建设良好科研环境,进行必要的科研培训与学术训练,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应急药品等。
(二)为研究生提供社会实践与学术交流的机会,帮助研究生完善学术交流内容和具体实践方案,积极培养研究生的抗压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信息检索能力、综合应用能力等。
(三)积极鼓励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平等对待每名研究生,确保所有研究生机会均等,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若研究生相关科研内容已经满足毕业要求,导师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阻止研究生申请毕业;若研究生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导师不得降低毕业标准,或以包办代替的方式帮助其完成毕业论文。
第十三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
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一)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形成民主、平等、互敬、互信的和谐关系,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与就业压力,随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心理困扰、排忧解惑,支持个体的自我调适,改善自我状态。
(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相关资源,聘请知名专家、教授作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的研究视野;积极带动研究生参与到科研项目中,促进与研究生的合作,了解研究生的就业意向,并为其就业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若发现研究生出现成长困惑,应积极指导解惑;若发现研究生个人出现异常行为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关注、安抚,并向学院(部)和研究生院报备。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十四条 导师应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坚决杜绝以下“禁行”行为。
(一)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的言行。
(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六)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健全导师立德树人考核机制。各学院(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每年组织一次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导师自评与基层组织评价相结合。
第十六条 畅通导师立德树人信息反馈机制。学院(部)开通专门栏目、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的举报与反馈。学院(部)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
第六章 督导追责
第十七条 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称号申报、教材编写、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给予表彰与奖励,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
第十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的失范行为进行认定;研究生院基于认定结果视情况给予导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等级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导师出现失范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导师为党员的,依据党纪党规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存在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学院(部),学校将视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院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扣减该学院(部)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1-10名,并由纪委(监察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落实,确保实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保障导师待遇,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现学术休假制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