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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受理学校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的检举控告,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和学校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破坏民族团结,歧视、戏谑、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在课堂或实践等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受到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歧视、打击报复学生。

(十)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一)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十二)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四)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五)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六)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积极配合调查。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 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二) 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 不属于师德师风问题、不符合以上受理范围的。